經濟部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
發文字號:經商字第11204708170號
附件:「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」
主旨:修正「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。
依據:「商品標示法」第十二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修正商品標示法,為配合前開修正,爰修正「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」授權法源之條次及相關規範內容。
二、旨揭「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」如附件。
部長 王美花
相關檔案下載
1. 經商字第11204708170號.pdf
2.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.pdf
3.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-總說明及對照表.pdf
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經濟部 https://www.moea.gov.tw/Mns/populace/news/News.aspx?kind=2&menu_id=41&news_id=108643